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和大型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一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方向,促进国内外企业文化交流,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原文化部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承担组织、协调、规划、服务和推动全国各行各业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一)团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我国先进企业文化工作水平。
(二)组织推动企业文化理论工作,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争论,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贯彻实施《2014—2014年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文化工作的开展。
(四)展示与奖励优秀企业文化建设成果,评选与表彰企业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工作者,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培育与提高企业家的企业文化意识,倡导与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开展企业文化万里行,积极发现与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生力量,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努力壮大具有理论工作和实践经验的企业文化队伍。
(六)广泛团结全国各族包括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热心企业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从事企业文化研究的院校、团体、部门,不断扩大和加强企业文化研究和实践方面的爱国统一战线。
(七)积极参加和推动中、外企业文化交流考察活动,借鉴吸取国外先进的企业文化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事业。
(八)组织力量办好企业文化管理师的培训工作,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中各项专业活动,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企业文化方面的书刊和资料。加强企业文化资源开发引进,开展企业文化科技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专业展览、形象设计、策划制作、网络传媒、文体娱乐、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从事企业文化理论研究与建设作出一定成绩的部门、企业、团体、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 ……此处隐藏9283个字……影响
(三)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二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决定;
4.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4.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
第五篇: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
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是从事办学招生咨询、教育策划与指导、勤工助学、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安置就业、安置跟踪服务管理;免费提供企业人才招聘、企业人才培训、企业人才定制、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等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公益性非盈利网站。为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了平台,保障了学生的稳定就业,确保了企业对人才的用工需要。可提供免费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免费发布个人简历、免费发布产品和服务、免费发布合作项目、免费发布联络名片等服务内容,本网站面向全国的各类校企、组织机构和个人,为各方的信息互通交流、供需洽谈合作提供一个无缝链接的平台。在这里,使用者即可以不用注册立刻发布信息,也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拥有独立页面,更加完善地展示和推广宣专,同时,本网站专设网上校企交流会和网上人才招聘会等在线服务内容,使用者可在线进行直接的沟通互动,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源和项目。 本协会坚持“校企联盟,服务学生”的理念。联合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地区的教育学校,为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人才,提高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为学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渠道,提高学校的知名度,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本协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14]年16号)文件,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建立校企联盟,工学结合的教学、就业新模式。保证企业人力资源供应,促进学校的就业与办学。
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4]42号)依据财税[2014]107号文精神做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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